电动车电瓶“三包”期不延期?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9-16 语音:播放
本网讯(记者王凤玲  通讯员付小梅)电动车电瓶出现问题更换后,又再次出现问题,但商家却以已过“三包”期为由,不予退换。近日,市民卢女士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9月8日,市民卢女士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她于去年1月,在江碧路某电动车店买了一台电动车,在使用了9个月后,卢女士发现电瓶续航能力不好,在确认是质量问题后,商家给予更换。岂料,更换后的电瓶却再一次出现质量问题,于今年9月再一次要求更换,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认为电瓶已过一年的“三包”期,可以不用更换,而且行内对电池的“三包”计算日期都是按购买电动车之日起计算。对于商家的说法,卢女士不能接受,便打电话请求工商部门解决。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整车及电瓶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销售者需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经过协调,商家同意为卢女士调换的电瓶重新计算“三包”期,并主动向卢女士道歉。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电动车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及其电瓶,要记得索要发票、保修卡、“三包”凭证等购车凭证,每次维修或换货时也要做好记录,换电瓶要索取新的加盖公章的“三包”凭证,注明换货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