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贩毒案一审宣判 2人死刑2人无期徒刑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11-24 语音:播放
  本网讯 (特约记者孟卫军 通讯员刘若鹏)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一原、陈继飞等重大贩毒案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其中被告人刘一原、陈继飞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一原,50岁,武汉市江岸区人, 1987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91年10月因病保外就医;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继飞,36岁,武汉市硚口区人,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谢利刚在汀祖镇向吸毒人员丁振和、丁会鹏贩卖毒品“麻果”12颗。当晚8时许,被告人谢利刚在黄石市曼晶酒店向郭建兵购买50颗“麻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翟笃波两次向郭建兵贩卖毒品“麻果”共计6000颗。

  2013年8月中上旬,被告人刘一原在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翟笃波的租住处卖给翟笃波毒品“麻果”100颗。

  2013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桂斌伙同徐敏在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台北沁园小区刘一原、田甜的租住屋内,收取被告人刘一原、翟笃波用于购买毒品“麻果”的现金34万元。后桂斌在徐敏的安排下,先到陈继飞处拿到毒品“麻果”30000颗,再送到刘一原、田甜的租住屋,卖给被告人刘一原“麻果”18000颗。刘一原、田甜当即将其中的200颗“麻果”卖给被告人成国文。当晚8时许,被告人刘一原、成国文、桂斌、田甜、翟笃波在台北沁园小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刘一原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麻果”5993颗;从刘一原、田甜的租住屋内查获“麻果”13845颗,白色长方形块状物3块。从桂斌随身携带的包裹内查获“麻果”11977颗。从成国文处查获毒品“麻果”369颗、“冰毒”22.735克。

  2013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继飞卖给被告人况忠伟毒品“麻果”10小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缴“麻果”10 小袋,净重178.74克;从陈继飞的租住屋内查获“麻果”7小袋,净重49.10克。

  2013年10月22日16时左右,被告人黄汉芬介绍刘斌从白谨手中购买“麻果”1200颗。公安机关当场从黄汉芬处查获“麻果”1000颗,从刘斌处查获毒品“麻果”1300颗。

  201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被告人况忠伟时,从其身上搜缴白色晶体1小袋,并在况忠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的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红色药品5袋。

  2013年9月25日16时许,鄂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戴妍的租住处,查获其持有毒品“麻果”1袋、“冰毒”3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原、田甜、陈继飞、桂斌、黄汉芬、翟笃波、谢利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一原、田甜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894.354克,含海洛因的毒品909.307克;被告人陈继飞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063.963克;被告人桂斌伙同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816.443克;被告人黄汉芬伙同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80.753克;被告人翟笃波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60.625克;被告人谢利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886克。被告人况忠伟、刘斌、成国文、戴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况忠伟非法持有毒品315.55克;被告人成国文非法持有毒品57.533克;被告人刘斌非法持有毒品93.42克;被告人戴妍非法持有毒品35.17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一原在与田甜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斌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利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汉芬、刘斌、戴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一原、陈继飞、成国文、刘斌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此,判处被告人刘一原、陈继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桂斌、翟笃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汉芬、田甜有期徒刑15年,分别没收财产5万元、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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