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子。后双方产生分歧,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非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0万元,李某不承担抚养费。半年后,李某以自己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作为生母能够更加细心照料孩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变更抚养关系,并由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张某认为自己已按协议支付了经济补偿,且孩子自签订协议时一直随自己生活至今,继续随自己生活对孩子比较有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按协议履行完各自的权利义务,且小孩一直随生父张某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