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超过7天退货遭拒工商介入商家退款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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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王凤玲 通讯员付小梅)武汉市民彭先生网购某双品牌鞋,因在外出差,收货后试穿发现两只鞋子大小不一,找商家退货遭拒,理由是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期,但彭先生认为这是质量问题,希望工商部门帮自己维权。
昨日,彭先生打电话到市12315指挥中心投诉,他于20多天前在我市某网站上花了580元购买了一双品牌鞋子,由于一直出差在外,收货过了20天才试穿,发现两只鞋子大小不一,找商家退货,客服人员说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不受理。但彭先生认为这是质量问题。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得知,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调解,最终商家退还彭先生全部鞋款580元,并承担全部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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