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真没想到,一个投诉电话就帮我把问题解决了,真的太谢谢你们了。”9月6日,消费者严女士致电鄂州市12315指挥中心连声道谢。
8月底,严女士在某电器商行以2580元购买了空调一台,9月1号安装完成。等到9月2号严女士使用空调时,发现显示频显示H3报错字样,空调不制冷了,找销售商,不理睬,还要说既然显示H3怎么不照下来?严女士很委屈地打电话到鄂州市12315指挥中心投诉,请求工商部门出面解决。
接到投诉后,指挥中心人员迅速按相关程序分流到工商所,并派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销售商为严女士更换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室外空调主机,并在安装到位后现场对该台空调进行调试,严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