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庙岭工商所成功调解了一起烟花燃放烧伤投诉,消费者获赔医药费、护理费等系列费用共计6000元。
1月28日,庙岭镇大屋村消费者尹某带着二岁多的儿子到该村经营户范某处,以18元购买了9根某烟花公司生产的80珠带响彩珠筒,在当晚燃放时带响彩珠筒反向喷出,将尹某儿子右手手腕烧伤,衣服也被烧破。春节期间,尹某多次包车带儿子去医院治疗及换药,治疗还影响了其年后务工。
2月13日,消费者尹某到庙岭工商所来投诉,以烟花质量问题要求烟花厂家及经销商赔偿2万元。经该所查实,烟花残留物上保存着“严禁手持燃放”等警示标语,经营户范某、上级批发商陈某、鄂州经销商鄂州某烟花公司均证照齐全,消费者及经销商均无事故烟花同款品种,无法对该商品进行抽验,但经营户范某未按照上级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筒及宣传注意事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鄂州经销商鄂州某烟花公司一次性赔偿系列费用共计6000元,签定赔偿协议书,消费者尹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