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通过诉讼成功维权
信访不如信法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6-26
语音:
本网讯(通讯员李力)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葛店开发区自动履行民事判决的拆迁赔偿款转给拆迁户王某,使王某与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因拆迁安置合同引起的纠纷顺利终结。
2013年9月,葛店南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太武村村民王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王某搬家腾房,指挥部向其支付11万余元的补偿款,外加一处门面房。
协议签订后,王某如约搬家腾房,指挥部支付了补偿款,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指挥部迟迟未将约定的安置门面交给王某。2016年底,王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葛店开发区法庭起诉,要求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交付安置门面或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过程中,法庭查明涉案门面已被开发商交付他人,王某要求交付门面的请求不能实现,法庭于是按照双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门面的价值进行评估。
经法院审理认为,葛店南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与王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葛店南区道路建设指挥部迟迟未履行交付门面的义务,构成违约。现原选定门面已被他人取得,葛店南区道路建设指挥部实际不能履行协议,应赔偿王某损失。因葛店南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故依法判决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向王某支付拆迁赔偿(原选定门面的评估价格)。
王某信法不信访,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方式正当、合法,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