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宝反复维修无法用 工商调解换新货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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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10月31号,消费者刘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个充电宝,价格150元。在使用期间,充电宝多次出现故障无法使用,送到经营者处修理多次,仍无法正常使用。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西山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迅速到现场进行调解,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和消费者更换新充电宝的诉求,工作人员为经营者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调解,经营者为刘先生更换了新充电宝,消费者刘先生为西山工商所工作人员迅速出现场、耐心调解的行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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