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产品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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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8月30日,李某从某商场花864元买了3瓶李时珍濒湖康宝王配制酒,花1140元买了5瓶李时珍濒湖四宝酒,总共2004元。事后,李某觉得购买的这些酒有问题,就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查证,该商场销售的李时珍濒湖康宝王配制酒和李时珍濒湖四宝酒配料表中含有的人参、鹿茸、肉苁蓉、熟地等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2014年11月19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场作出行政处罚。
李某据此将某商场起诉到法院,认为某商场应保障其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格,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某商场退回其货款2004元,并赔偿其十倍货款20040元。
审理过程中,某商场称其尽了相关规定的审查义务,但仅提交了濒湖康宝王酒的检验合格报告。
【裁判】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商场退还原告李某购买3瓶李时珍濒湖康宝王配制酒、5瓶李时珍濒湖四宝酒的货款2004元,并赔偿原告李某5瓶李时珍濒湖四宝酒的十倍价款11400元。
【释法】
李某从某商场购买的李时珍濒湖康宝王配制酒和李时珍濒湖四宝酒,配料表中含有的人参、鹿茸、肉苁蓉、熟地等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某商场应承担退还价款的民事责任,故李某要求某商场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该规定,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某商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对李时珍濒湖四宝酒主动履行是否合格的审查义务,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某商场提交的检验报告表明其作为销售者实施了对濒湖康宝王酒查验行为,不具有明知质量不合格而销售的主观故意,故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李某对李时珍濒湖康宝王配制酒赔偿十倍价款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国现在大力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行各业都在规范法律行为。各类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要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严把质量关,规范进货渠道,并要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
通讯员 闵婉珏 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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