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菜市场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谁来担?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5-10-21 语音:播放

  本网讯(通讯员徐俊杰、纪娇蓉)60岁的杜阿姨在买菜途中一脚踩空,重重摔倒,经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脱位,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次意外,引发了一场关于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的法律争议——老人在菜市场摔倒,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事发当日,杜阿姨前往鄂城区一菜市场采购水果,在途经一家水果摊旁的转角过道时,因地面湿滑、杂物堆积不慎滑倒。现场监控显示,事发路段地面积水明显,散落着菜叶、果皮等垃圾,水果摊前还堆放着多个塑料筐和泡沫箱,影响通行。杜阿姨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多日,医疗费用合计数万元。出院后,她认为市场管理方与涉事摊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及水果摊经营者汪某诉至鄂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市场中心辩称,其已与汪某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摊主负责摊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且市场内设有警示标语、垃圾桶及志愿服务站,日常亦开展清洁消毒,已尽管理职责,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处置得当。而被告汪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中心作为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公共区域的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不得以内部合同约定免除对外责任。本案中,市场公共通道湿滑、垃圾未清、杂物占道,反映出管理方在卫生监管和风险防范上存在明显疏漏,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同时,法院指出,汪某作为摊位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区域及周边环境亦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其摊位前长期堆放物品,阻碍通行,未能及时清理,增加了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然而,责任并非全由他人承担。法院综合认定,杜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晨湿滑的生鲜区域通行时,应对路面状况保持必要警觉。其未充分观察、谨慎行走,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最终,法院判决杜阿姨自行承担40%的责任,市场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汪某承担20%,共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市场管理者、摊位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采取如及时清理垃圾水渍、铺设防滑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以杜绝安全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杜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途经地面易湿滑的生鲜、水产区域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慢行,主动避让湿滑路面及杂物,防止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
  “菜篮子”虽小,却关乎大民生,营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需管理者尽责、经营方尽心、消费者留心,三方共同努力方能将逛市场买菜之事变为安稳踏实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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