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全媒体记者徐麟 通讯员陈政)为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7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4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0元/人/月,较2025年分别提高20元、25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70元、照料护理费52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85元、照料护理费475元。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
据悉,这是我市自2022年以来连续第五年上调社会救助标准,预计惠及困难群众2.5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