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依法严惩跨省假牛肉犯罪团伙

主犯获刑15年罚金150万元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5-12-15 语音:播放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盛鑫睿 通讯员柯冰、胡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引发关注。该案主犯崔某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且禁止其刑满或假释后5年内从事食品经营。

  经查明,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崔某胜从湖北襄阳、河南南阳等地的屠宰场及其同伙李某柱处购买母猪肉,雇佣李某勤、尚某学等人在襄阳一加工点内将其伪装成牛肉。之后,崔某胜以每斤11元至18元的价格,将所谓“牛肉”批发销往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汉川等地的市场。其子崔某负责接单销售及运输,其妻翟某连协助加工,女儿崔某欢负责记账,形成“采购—加工—销售—结算”的全链条犯罪团伙。经检测,上述销售样品中均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累计销售金额达497.47万元。
  同期,刘某俊也从襄阳购进母猪肉加工伪装,以每斤12元至15元的价格批发给彭某志等人,在襄阳、随州等地冒充牛肉进行零售,销售金额共计66.9万元。彭某志则与赵某伟、李某博合伙,在鄂州等地以每斤25元至3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假冒牛肉,金额分别为9.56万元和7.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胜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判决:崔某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497.47万元;刘某俊等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刘某俊另承担惩罚性赔偿66.9万元。法院责令崔某胜、刘某俊在指定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在该案中,李某勤因参与程度较浅,被适用缓刑;崔某欢则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作为食品安全领域典型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主犯从严、全链条追责”原则的贯彻。虽然母猪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肉类,但崔某胜等人故意掩盖其真实属性,冒充高价牛肉进行销售牟利,本质上属于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法院通过依法严惩,警示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坚守诚信底线,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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