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李沐轩、徐俊杰)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明确未成年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应优先保障,父母的债务不得危及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
案件源于李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离婚纠纷。202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3个孩子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2024年8月至9月期间,李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催要学费及房租等紧急费用,王先生承诺支付,并于9月9日转账8000元,备注“先拿8000应急”。
该笔款项尚未使用即被冻结,原因是李女士未履行另案判决中应返还的6万余元不当得利债务。冻结后,李女士代子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冻该笔资金,但执行法院驳回了异议。随后,她以子女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的8000元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经查明,该款项具有明确的人身专属性和生活保障性质,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其用途为支付学费及房租等紧急开支,王先生的转账行为属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指出,抚养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等基本权利,当与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这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法院结合离婚调解书确定的6000元抚养费标准,认定其中6000元属于“生活必需费用”并予以保护;超出部分的2000元,因李女士未证明其紧迫性和必需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精准保护与平衡。法官指出,抚养费在法律上虽属于普通债权,但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其生存与发展需求应优先予以考量。该裁判不仅履行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职责,也维系了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平,避免因过度豁免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