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王赛君、饶平)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在到期1个月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为这一高频维权误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2024年,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2025年7月28日,甲公司向李某送达终止通知书,表示不再续签,将依法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李某不服,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未交付合同文本,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赔偿金,遂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终止,而非违法解除。至于未交付合同文本,属于程序瑕疵,李某未举证证明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故不能据此认定违法解除。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法官指出,合法终止不等于零补偿,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是保障性补助,适用于合同到期终止等无过错场景;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企业违法解除情形,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二者不能兼得。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完善合同签订、交付、到期终止等全流程操作;劳动者需增强法律意识,厘清合法终止与违法解除的区别,维权时固定好合同、终止通知、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理性提出诉求,共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