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先生反映商品房屋维修基金收取过高问题的办理情况

信息来源:市长专线办专用账号 日期:2018-08-27 语音:播放

关于梁先生反映商品房屋维修基金收取过高问题的办理情况

来 信 人:梁山

来信时间:2018年8月20日

主要诉求:鄂州市的商品房屋维修基金是按照总房价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吗?武汉市是按照单位面积72元,感觉鄂州市的收费标准确实太高了,若不是按总价收取还望领导核实一下。

承办单位:市房产局

答复时间:2018年8月24日

答复意见关于您反映鄂州市的商品房屋维修基金是否按照总房价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问题。目前我市执行标准,依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规定,鄂州房管文[2008]69号,“商品房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市场成交价格的2%”。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