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个体工商户执照的问题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10-19 语音:播放

  来信时间:2020年10月15日

  主要诉求:市民来电反映,来电者是葛店开发区居民,准备以自家住宅为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执照遭拒,工作人员称只能以门面房为经营场所申请,来电者不知是否有此规定,希望有关部门核实。

  承办单位:葛店开发区

  答复时间:2020年10月16日

  答复意见: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因你未明确提供具体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内容,请你根据上述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也可到葛店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地址:葛店开发区中心广场管委会一楼)现场咨询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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