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及,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拟结合实际修订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14日通过鄂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村、社区在职职工及聘用制员工)都应缴纳住房公积金。”中的“(包括村、社区在职职工及聘用制员工)”删除。
二、建议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的“要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修改为“加强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鼓励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三、建议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加强部门协作与舆论宣传”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删除。
四、建议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最后一条明确文件有效期。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