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12-01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敬老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日前,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实施办法》在加强政府和社会责任、家庭赡养与扶养、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与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充实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很多新的突破,对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记者:《实施办法》对赡养人、扶养人的探亲假、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实施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顾的,可按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养老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他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应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
  记者:如果年轻人干涉老年人婚姻,《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实施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实施办法》对老年人社会保障和优待是怎样规定的?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社会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等。
  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享受减免景区门票、普通门诊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费用、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的优惠、优待;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记者:老年人体弱多病,《实施办法》如何保障老年人病有所医?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根据《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用药需求。
  享受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工作;鼓励为高龄、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
  记者:《实施办法》如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实施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宜居环境标准体系,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养老等设施建设。其次,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资金应当重点用于社区、农村和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按照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记者:市老龄办如何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市老龄办负责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为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市老龄办将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使“一法一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把《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纳入市人大、市政府的督办工作计划,积极推动各项涉老政策法规的落实。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有效开展《实施办法》施行情况调研督导,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经常开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情况检查,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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