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联动执法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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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联动执法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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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项国兴 访谈时间: 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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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
一、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是什么?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及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综合监管;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项目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及交易结果进行审核备案;依法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哪些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招标? 答: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有哪些? 答: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四、一般的房建和市政项目达到什么条件可以进行施工招标? 答:房建和市政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才可以招标。施工项目应具备条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法人(项目)资格证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资金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证明文件。 五、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体有哪些? 答:我市工程招投标信息发布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六、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怎么处理? 答:可以分成三个环节。一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是(《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是(《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投诉举报应具备什么有效条件? 答:首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22条、44条和54条规定的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其次,我市的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受理各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也可将投诉情况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各区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我局的投诉电话:0711-3358307 第四,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超过时效的则不予受理。 八、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答:有三种情形: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二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三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哪些情形属于弄虚作假? 答:以下情形属于弄虚作假:(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政府采购有哪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市级单位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在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十一、项目时间非常紧急来不及招标怎么办? 答:对于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时间紧急来不及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对于批量采购项目,中心今年自加压力,在人手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批量采购项目由一月一次改为一月两次,最大限度地节省采购人的采购时间。此外,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紧急采购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紧急采购程序操作。 十二、考虑到项目延续性,需要从原来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才能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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