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 市司法局局长熊金林同志在线接受网友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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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熊金林 访谈时间: 20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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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首先请熊局长和我们广大网民朋友交流一下。
[盛夏小猪猪] 说: 常听到“法律六进”这个词,请问“法律六进”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是全民普法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包括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 [心太软] 说: 最近,我与王某合伙做生意期间,与其发生经济纠纷,我聘请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我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判决我败诉。我因不服法院判决,要求代理律师帮我上诉,但他告诉我,他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法院判决后,代理权已结束。要上诉的话,要我重新授权。请问,什么是一般代理? 答: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被代理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应诉、调查、调解、开庭等。如果你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没有特别注明代理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话,律师的代理义务就只能作为一般代理随着法院的判决而终止。因此,你要上诉的话,就应向你的代理律师重新授权。 [正能量] 说: 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感冒药] 说: 公民个人能否委托司法鉴定? 答: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不能委托司法鉴定。如果公民个人认为需要做司法鉴定时,只能向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办案机关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萧万雄] 说: 到哪里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收费吗? 答:如果您希望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和他人的矛盾纠纷,可以向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不收费。 [糊涂的莲蓬] 说: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什么? 答: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都市丽人] 说: 为什么要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 答:一、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执法权力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被反复证明了的铁律。检察权也不例外。那么 “谁来监督监督者”?这就需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不断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权了解案情和有关法律适用情况,有权阅知案件主要证据,从而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切实防止了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外部化,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丰富监督手段、调整监督范围,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有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推广初期,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后来各地检察机关又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但是,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多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四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一要求深刻揭示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司法职权配置中的相互关系,科学阐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讲,承担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能够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开辟了新平台,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法盲] 说: 我有3个客户共欠我货款50万元,也不知讨要了多少次,但一直没有要回,现在生意再也不想跟他们做下去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前两天,我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名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我,他可以为我进行风险代理。请问,什么是风险代理,委托律师进行风险代理,费用如何支付? 答: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事先不必支付律师服务费用或预先支付小部分代理费用,待代理事务完成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向律师支付酬金的代理方式。双方可以约定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如果败诉当事人无需再支付律师服务费。如果你确定委托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你应当与委托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麋鹿] 说: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楠木] 说: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向原鉴定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这两个途径来处理鉴定异议问题。 [采莲] 说: 去年,我跟别人发生纠纷,受到对方的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聘请了一名律师,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刚开始,该律师还很热情,尽职尽责为我提供法律服务,但后来,该律师却越来越少过问此事。请问,律师收了我的钱,却不能给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对我公平吗? 答:这几年,我们每年都要举办律师教育培训班,开展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核心价值观教育、2013年“十佳律师”评选、2014年“诚信执业,争当群众满意律师”等活动,但仍然有个别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存在“重收费、轻服务”的观念。你反映的这件事情,我们进行调查核实后,给你一个圆满答复。 [阳光总在风雨后] 说: 最近,我与吴某有经济纠纷,现在想请一名律师打官司,但又担心上当受骗。请问如何鉴别真假律师,怎样才能请到好律师。 答:找到好律师,避免上当,我可以给你提几条建议:一是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去请,正规的律师事务所都有执业律师公示栏,可供选择;二是聘请的律师必须持有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并盖有通过年度考核的印章;三是可以向市司法局律公科咨询;四是通过网络查询。 [彩色棉花糖] 说: 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有哪些? 答:(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九)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高原红] 说: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哪些司法鉴定投诉? 答: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而进行的投诉予以受理:(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破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司法局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电话:3382661、3382662 [高原红] 说: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答:依据《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三)当事人一致同意更改调解协议内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再次调解变更,也可以撤销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四)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再次调解或变更,也可以撤销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第三十五条规定: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好学习] 说: 前不久,我买了一套房子,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请问,这能否办理公证? 答:你们要签一个赠与的公证,对方把这个房子无偿的赠与给你,到公证处办了公证以后,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就行了。 [创业达人] 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有什么区别? 答:1、职业名称不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证明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职业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2、执业机构不同。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3、执业范围以及权利义务不同。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询问;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另外,《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4)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因此,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代理其他案件必须当事人一方位于所在执业机构的辖区范围内,具体讲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中记载的“××乡镇或者××街道”行政范围内。 4、执业的法律依据不同。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律师的执业依据是《律师法》,属于国家法律。 [夏天来了] 说: 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监管要求有那些? 答: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西瓜] 说: 请问,是不是代理别人打官司的人都是律师? 答:目前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上主要有二类代理人:一是律师;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另外还有少数没有任何资格的社会人员。目前我市有10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94名,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不称为律师,而是称为“法律工作者”。其他社会人员进行代理,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应慎重甄别代理人身份,以免上当受骗。 [牛牛] 说: 我出钱为儿子买了套房子准备留给他结婚用,但又怕自己的孩子发生婚变,自己现在买的房子会在孩子结婚一段时间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前不久,我带着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人员告诉我,这种公证不能代办,只能当事人双方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请问,婚前财产公证真的不能代办吗? 答:婚前财产公证不能由父母代办,也不能由一方单独来办理。其实,你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为你儿子婚前买的房子,如果你儿子和他的女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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