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 “全面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推进法治鄂州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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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后的市司法局,“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统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承担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格局日益明确,“人员大团结、人心大融合、事业大发展”的工作导向日益清晰,为鄂州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工作使命日益彰显,以全新的面貌踏上了全面依法治市的新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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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戬生 访谈时间: 2019-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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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
主持人:成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今年4月,依照全国和全省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中共鄂州市委成立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全面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组织领导,统筹依法治市工作大局。 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市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机制,推动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鄂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法治鄂州建设迈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有利于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资源解决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法治领域改革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 主持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性质是什么? 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直接领导,负责处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运转中枢,是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策划员、调度员、督导员、考评员,是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的执行者、捍卫者、践行者、推动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设秘书科。 主持人:如何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答:一是要明确法治城市建设目标。对标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标准新要求,找准鄂州法治建设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抓好顶层设计,践行法治为民,完善考核体系,健全督办机制,实现“科学立法聚焦精准、法治政府扎实推进、司法改革蹄疾步稳、法治社会全面深化”的立体化法治城市工作目标。使法的精神、法的思想能够在鄂州深入人心,能够扎根在鄂州大地。二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个坚持”。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就是“十个坚持”,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三是要抓好“两个结合”。把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与建设高水平法治城市结合起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我们“三城一化”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有力的法治保障;把完善依法治市工作机制与优化法治环境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氛围。 主持人:《立法法》修改亮点之一就是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意味着我们鄂州市政府具有规章制定权限。从鄂州市获得地方政府立法权以来,我市立法工作推进情况如何? 答:2016年,我市启动首部规章(《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工作,这是鄂州市承接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规章,对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而后,陆续出台了《鄂州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鄂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主持人:鄂州拥有地方立法权能给鄂州百姓带来什么实惠? 答:一方面地方立法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为《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在城乡规划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些领域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立法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一方面,我市正在跨越发展的新起点,亟须通过地方立法引领。作为湖北省历史文化古城,湖北省第一批改革开放试验区,我市正在加速推进“三城一化”建设。站在跨越发展的新起点,我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航空物流、电子商务、高新材料等重大项目在不断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在不断加强,地方可以通过行使立法权,提升城市管理治理能力,打破部门执法藩篱,形成部门合力,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我市从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一共出台了11部政府规章,这些规章都是很有鄂州特点的,规范电动车、养犬、建筑垃圾、污水处理、集贸市场管理等立法项目都真实反映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实现了法治惠民。 主持人:行政执法工作是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我市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我局组织全市执法部门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实施《鄂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印发《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鄂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鄂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鄂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建章立制;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陆续组织全市2845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确保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主持人:去年来,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开展清理“你妈是你妈”之类的“奇葩”证明、无谓证明清理工作,我市在“奇葩”证明清理工作上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自2018年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以来,我局在全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坚决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无谓证明。2018年10月,印发了《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取消市级证明事项21项;2019年1月,印发《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第二批)和办事资料精减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取消4项市级证明事项,精减97项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事项涉及的318项办事资料。2019年7月,深入开展社区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目前取消了意外受伤、慢性病申报、亲属关系证明等17项与群众联系密切向社区索要的证明,力争做到减证便民。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组织有关部门精简办事资料,印发第三批办事资料精减清单;进一步开展无谓证明清理,以整治索要社区证明为重点,解决社区“万能章”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督,督促部门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主持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主持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报告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主持人:目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时代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历史性变化,对我国发展的总体布局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结构转型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格局和利益不断调整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突显,人民群众不仅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而且对法律服务的诉求呈现多样化,对法律服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司法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的职责,紧紧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居民、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持人:近年来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情况如何? 答:目前,我市3个区已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起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2个未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乡镇正在积极建设之中,全市362个村(社区)均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室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但从目前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下一步,我市将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供给,致力整合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各项法律服务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享有公共法律服务的获得感。 主持人:法治宣传的对象和要求有哪些? 答: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必须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和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 主持人:法治宣传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二是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把宪法学习宣传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三是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的基本任务,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四是深入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宣传党章,大力宣传各项党内法规。五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六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法治创建活动。七是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持人: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答:《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主持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持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现状,我市已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此标准以下且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围规定的,当事人可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 主持人: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答:(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及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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