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温博侃
今年4月15日19时40分,杨某(男,15岁,住西山街道七里界村杨家湾9号)驾驶无号牌劲隆牌二轮摩托车沿滨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经过新康花园门前路段时连人带车摔倒,致使其与中央隔离护栏基座碰撞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中央隔离护栏基座受损。
处理事故交警分析事故成因,当事人杨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减低行驶速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