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温博侃
今年6月21日23时许,市民吴某某驾驶无号牌五羊易主牌两轮摩托车,沿武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面像岗亭路段时,与沿武昌大道由西向东,至岗亭处向北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鄂gt0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吴某某和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受伤。
6月22日5时许,吴某某经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未察明道路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察明道路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产生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责任如下:
当事人吴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规定,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