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三轮车将自己撞死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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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温博侃
2014年10月3日13时44分,柯某某(男,53岁,住黄石市阳新县太子镇石井柯村)驾驶鄂g2e4xx正三轮摩托车,沿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岗亭时,与岗亭东北侧安全岛上的指示灯立柱发生碰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侧翻受损,驾驶员柯某某当场死亡。
处理事故交警分析事故成因:当事人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行经岗亭路口路段违反标志标线、信号指示灯的规定,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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