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违法驾驶三轮车致一人丢命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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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温博侃
2015年6月7日3时16分,沈某某(男,53岁,家住建设街影视商居楼3单元)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武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古楼街路口路段时左转弯,与在武昌大道上由东向西彭某某(男,43岁,家住鄂城区沙窝乡草陂村吕家上湾)驾驶的无号牌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事故交警分析事故成因:当事人沈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让行规定,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彭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彭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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