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三轮撞上大货车,一死两伤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9-20 语音:播放
记者温博侃
  2015年6月5日19时50分许,田某某(男,67岁,家住武昌大道火车站路)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在江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碧路鄂钢五里墩厂门对面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彭某某(男,49岁,家住武汉市汉阳区沌口新街60号)驾驶停放的鄂C1F9XX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鄂C28XX挂号环达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发生钻撞,致三轮车受损,田某某因颅骨骨折、脑挫伤而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田某(女、36岁)及胡某某(男、2岁半)受伤。
  市交警直属大队对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40.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彭某某驾驶改装的、严重违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技术要求且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挂车,夜间违章占道停车,卸货后未立即驶离且严重违反操作规范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田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察明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二者比较,作用基本相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责任如下:彭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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