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追尾大客车 年轻生命消亡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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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温博侃
2015年6月21日11时42分许,李某某(男,23岁,住鄂城区燕矶镇茨塘村盛家湾56号)驾驶优狐牌电动车,在城区滨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湖西路观澜花园(公交)站时,与同向前方进站停车的刘某(男,39岁,住西山街道小桥村下肖20—1号)驾驶的鄂c143xx恒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左后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分析原因,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进站停靠且停车时未确保安全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注意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二者比较,作用基本相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刘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和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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