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成事故负全责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9-29 语音:播放
记者温博侃
  2016年7月14日11时45分,陈某某(男,46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鄂城区武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吴都岗亭路口路段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古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男,40岁)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7GXXX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摩托车乘坐人喻某、程某某受伤。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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