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汽车擦碰两驾驶员同担责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9-30 语音:播放
记者温博侃
  2016年5月31日6时50分,许某某(男,25岁)驾驶车牌号为鄂GT0XXX的小汽车,沿鄂城区武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浦路雅惠路段左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在机动车道的陆某某(女,63岁)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擦碰,致两车受损、陆某某受伤。
  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同等责任;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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