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央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和《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有关部署,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完善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监督维权三大体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较好维护了我市未成年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重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密切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提高未成年工劳动维权教育知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12333”人社服务热线和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工提供法律援助。
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按照《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严格未成年工使用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规范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应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整治违法用工行为。协同民政、公安、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做好劳动用工的整治工作。通过开展清理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用工、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整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专项检查等执法行动,对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工权益的用工单位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用工情况,从源头制止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