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黑恶案件 三十一人获刑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0-10-12 语音:播放

 

  9月30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胡向军等22人涉黑案、黄博等9人涉恶案。

  胡向军等22人涉黑案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胡向军纠集何某某等人在鄂城区洋澜村一带为非作恶。自2003年开始,以胡向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何某某等3人为骨干成员,胡某某等18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形成。通过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鄂城区洋澜村插手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大肆敛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向军先后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胡向军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向军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十八年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黄博等9人涉恶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博、明德华纠集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形成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博、明德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梁子湖区沼山镇周边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予严惩。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博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通讯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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