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襄阳市等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57)验收公示工作的函》(鄂自然资函〔2023〕931号)相关要求,现将鄂州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57)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近年来,湖北省建筑用石材生产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省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量较2015年增加719%。督察发现,一些石材开采企业重开采轻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
二、整改目标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关、改、立、察”四个层面加强饰面用石材矿山管控。其中,关闭矿山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工作,鼓励在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三、整改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对全市饰面用石材矿山进行清理、排查、统计,全面摸清全省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底数。
(二)关闭治理一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比例的要求关闭一批饰面石材矿山。加强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对于已明确关闭的矿山,有矿业权人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好治理责任;无矿业权人的,由地方政府完成治理工作。对产生矿山地质灾害的,由矿山企业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三)整改修复一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严格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审查,持续推进饰面用石材矿山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大中型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并加快推动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检查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建立基金账户,按时足额计提基金。加强饰面石材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结合矿山建设和开采进度,按方案部署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对未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推进信用联合惩戒。
(四)新立管控一批。出台新建饰面用石材矿业权管理规定,严格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新设建筑用石材矿业权应落实“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和延长产业链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
(五)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强化矿山开采动态巡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形成震慑。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面摸清底数”措施完成情况。通过排查,我市现有持证矿山中仅鄂州市金冠沛石业有限公司一家为饰面用石材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
(二)“关闭治理一批”措施完成情况。因鄂州市金冠沛石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还未到期,我市将其按照保留矿山采取工程修复方式进行整改。待生态修复成果通过验收,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我市再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关闭注销。
(三)“整改修复一批”措施完成情况。由于该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可采储量已不足三年,且采矿许可证到期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根据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已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先决条件。为保障矿山生态修复资金,2021年8月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已按要求签订《矿山生态恢复基金监管协议》并足额缴存矿山生态恢复基金计人民币247.49万元,后期根据矿山修复进度,已于2023年分4次总计提取矿山生态恢复基金197万元。2021年度,该矿山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开采作业,资源储量未变化,符合免做储量年报要求;2022年度,矿山已提交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基本符合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要求。
(四)“新立管控一批”措施完成情况。自整改工作启动以来,鄂州市未新立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在已实施的《鄂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饰面用石材矿采矿权总数预期不超过1个,且未规划投放新建饰面用石材采矿权。
(五)“强化执法检查”措施完成情况。自整改工作启动以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开展全市矿山巡查190余次。除矿政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外还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采用无人机、激光扫描雷达等先进技术测量手段辅助巡查。整改期间,全市没有发现饰面用石材无证、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
此项整改工作已经省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2月27 日至2024年1月10 日,共10个工作日)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通讯地址: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联系电话:027-60698532。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