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2)整改并通过省级验收,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对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二、整改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扎实开展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继续做好举一反三自查整改工作,积极防范类似问题在我市发生。
三、整改措施
1.举一反三,引以为鉴,对照警示片披露问题,着力在“两高”项目管控不力、企业违规排污、违规矿山开采、违规填湖占湖、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尾矿库处置不规范、垃圾处理不规范等方面开展自查和整改,系统梳理和防范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和其他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2.加强长江生态保护。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流岸线1公里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3.大力开展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巩固提升长江大保护标志性战役成果,“十四五”期间通过“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行动,实现从“全面出击向重点突破、应急治理向常态化治理、治标向标本兼治”三个转变,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4.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持续开展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做好流域内重点湖泊的生态修复工作,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实施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5.加强长江流域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深入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区域协作,完善市级部门协商合作机制,积极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联防联治
四、整改完成情况
1.完成2021-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我市的6个问题整改销号。坚决不新上“两高”企业,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368家,2021年以来办理环境行政处罚361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件。完成“三区两线”和长江干流废弃露天矿山修复11处,面积50.88公顷,推进历史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完成修复面积108.79公顷。完成45个湖泊退还湖,恢复湖面9.88万亩。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建成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17座、农村污水处理站点786处,基本实现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完成18座闭库尾矿库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地下水和渗滤液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
2.完成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14家。拆除各类码头108个、泊位131个,腾退岸线10.85公里,岸线复绿面积54.3万平米。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没有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没有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3.高质量开展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和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印发《鄂州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鄂州政办发〔2022〕6号)、《鄂州长江高水平保护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4〕21号)。分年度制定了重点工作清单。2022年以来,共完成152项目标任务和239条具体措施。长江鄂州段水质稳定在II类。我市在2024年度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和长江大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
4.坚决执行“长江十年禁渔”,开展违规垂钓整治、农贸市场野生动物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行为,收缴违规钓具。通过江上巡、岸上查、点上蹲等方式,有效压缩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空间。2024年以来办理非法捕捞案件16起,打掉非法捕捞产业链团伙1个,涉案渔获10余万斤。实施梁子湖、洋澜湖、花马湖、南迹湖、红莲湖等重点湖泊水生态修复,累计种植挺水、沉水植物约6万亩。
5.开展长江流域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梁子湖流域四市签订《梁子湖流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框架协议》,并常态化开展跨界交叉执法检查。我市分别与武汉、黄石签订长江跨境断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为长江干流水质提升提供激励机制。武鄂两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两地统筹推进梁子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共治共管共享协议》,明确梁子湖跨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协同处置措施。我市沿江四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签订《跨区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跨区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机制。
五、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推进城镇污水系统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监督性监测,强化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加快建设“无废城市”。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加快实施国土绿化与林地修复、水土流失治理、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四大生态修复。积极探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加快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化、产业经济绿色化。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24日,共10个工作日)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电话:027-60281836)反映。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