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并于12月13日反馈了督察报告。针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鄂州市及时研究制定了《鄂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按要求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目标,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统筹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提供坚实的生态基础、绿色支撑。
《整改方案》明确了4个方面的整改工作目标:一是思想认识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检视差距、查找不足,切实从“国之大者”的高度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扛牢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二是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有序推进督察报告反馈的涉及我市21项整改任务落实见效。其中,计划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6项,2022年底前累计完成12项,2023年底前累计完成15项,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7%;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总体稳定。四是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边界更加清晰,环境管理、监管和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整改方案》列出了整改措施清单。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在坚决完成督察整改任务的同时,举一反三,制定了5个方面的强化措施。一是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始终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定力,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确保力度不减、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二是坚持不懈抓好长江大保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大力开展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三是加快促进全面绿色转型。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定实施鄂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严格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抓好清洁生产和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四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实施《鄂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五是持续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一体化推进第一轮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用心用情用力抓好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确保信访问题“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整改方案》制定了4个方面的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成立鄂州市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协调推进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完善整改工作组织架构和推进机制,形成整改工作合力。二是健全整改机制。分年度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交账计划,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调度;在全面集中整改阶段,实行每月一调度,双月一交账。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专题推进会,通报整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和督查重点内容。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工作严重滞后、不担当不作为,甚至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各地各部门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鄂州市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视察鄂州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感恩奋进,勇于担当,扎实完成各项整改任务,不断提高鄂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