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1 |
鄂州市政府办公室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等先行登记封存; (四)依法查询有关账户;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
金融二科 027-60830037 |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