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要求,我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34)已整改完成,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建筑垃圾管控力度不够。湖北省17个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中,尚有15个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部分地区消纳场所规划滞后、规范处置监管不严、生态破坏问题凸显。
二、整改目标
2024年9月前,制定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年11月底前,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至少各规划建设1处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格落实消纳场规范处置监管。
三、整改措施
1.2024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排查整治,消除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点。
3.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消纳场所排查、评估、整治;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4.2025年11月底前,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至少各规划建设1处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工程渣土的消纳能力与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基本匹配。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制定出台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年鄂州市组织编制了《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9月19日正式印发。
(二)运用技术化开展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点整改。鄂州市创新引入卫星遥感技术,完成鄂州市1596平方公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督办整改疑似建筑垃圾问题975处。今年以来,针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下发9份督办函,1份提醒函,强化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点排查整改工作。
(三)制定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鄂州市组织编制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2024年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印发《鄂州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引》,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平台进行监管,共接入全市渣土车辆558辆。2024年以来全市监管执法380次,立案查处105件。
(五)补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短板。鄂州市主城区已建成一座占地面积50亩,库容量约为20万方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梁子湖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转运调配)场占地约30亩,总投资约266万元,库容约15万方。葛店经开区已建成占地面积1150平方米的建筑垃圾(含大件垃圾)转运调配点。临空经济区在沙窝乡草陂村投资建设了一座占地1.79公顷、库容约15万方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转运调配)场。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规范运行管理,严格做好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9日,共10个工作日)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7-60830035)反映。
鄂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