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34)整改销号 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5-12-08 语音:播放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要求,我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34)已整改完成,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建筑垃圾管控力度不够。湖北省17个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中,尚有15个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部分地区消纳场所规划滞后、规范处置监管不严、生态破坏问题凸显。 

  二、整改目标 

  20249月前,制定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11月底前,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至少各规划建设1处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格落实消纳场规范处置监管。 

  三、整改措施 

  1.20249月底前,制定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202412月底前,完成全市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排查整治,消除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点。 

  3.20256月底前,完成全市消纳场所排查、评估、整治;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4.202511月底前,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至少各规划建设1处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工程渣土的消纳能力与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基本匹配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制定出台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鄂州市组织编制了《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919日正式印发。 

  (二)运用技术化开展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点整改。鄂州市创新引入卫星遥感技术,完成鄂州市1596平方公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督办整改疑似建筑垃圾问题975处。今年以来,针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下发9份督办函,1份提醒函,强化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点排查整改工作。 

  (三)制定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鄂州市组织编制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2024年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31日起施行。 

  (四)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印发《鄂州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引》,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平台进行监管,共接入全市渣土车辆558辆。2024年以来全市监管执法380次,立案查处105件。 

  (五)补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短板。鄂州市主城区已建成一座占地面积50亩,库容量约为20万方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梁子湖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转运调配)场占地约30亩,总投资约266万元,库容约15万方。葛店经开区已建成占地面积1150平方米的建筑垃圾(含大件垃圾)转运调配点。临空经济区在沙窝乡草陂村投资建设了一座占地1.79公顷、库容约15万方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转运调配)场。 

五、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规范运行管理,严格做好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128日至20251219日,共10个工作日)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7-60830035)反映。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5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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