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288 | 文 号: | 鄂州政办函〔2023〕27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函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创建目标
到2024年底,成功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绿色生产技术有效推广,禁用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杜绝,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5%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禁用农兽药监测合格率达到100%,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和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健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完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投诉举报查处率、回复率均达到100%,群众满意度达到7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非洲猪瘟检测等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全市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构建“农安、食安、公安”有效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决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和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
(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入户率达100%。加大蔬菜水果茶园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获证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职责,提升装备水平。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健全市、区、乡镇、村四级监管队伍,制订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
(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行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推进产销衔接,形成一套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成立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各区结合创建任务清单制定详细实施方案,7月31日前将正式方案报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要求,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构、人员职责、办公场地、仪器设备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制度,制定相关标准、规程,印制明白纸、生产记录档案等。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人员培训。推进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组织化生产、品牌化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对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抽查、日常巡查与质量监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与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对照考核标准,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复查、台帐核对、委托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区创建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根据自查评估结果,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迎接考评组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督考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市供销社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为市领导的,由第一副职兼任)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区要高度重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比照成立区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对标创建。
(二)加强督办考核。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和全市年度督查计划。对创建工作迟滞的,进行督办,对开展不力、工作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
(三)加强宣传引导。自觉践行“共同缔造”理念,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任务清单
重点 任务 |
具体工作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
1.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强化保障措施。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7月底前 |
2.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部门、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
市督查考评办、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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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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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3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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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投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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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
6.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7月底前 长期坚持 |
7.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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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1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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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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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非洲猪瘟检测等制度。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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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产品生产主体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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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查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抽查检测制度。 |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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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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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
14.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15.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各区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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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达到100%,推行兽药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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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构建放心农业生产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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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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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区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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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 |
20.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按照人口1.7‰核定,且市级和各区均达到600批次以上。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不低于3400批次。各区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批次。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1月底前 长期坚持 |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 |
21.乡镇监管机构落实全程监管和日常管控等工作,乡镇全年开展速测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7200批次(含市场监管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22.适时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投入品监管等信息。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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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
23.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24.对辖区内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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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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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构建“农安、食安、公安”有效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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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制(修)订应急预案,各区每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提高处置突发应急事件能力。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1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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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
28.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29.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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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入户率达到100%。开展蔬菜、水果、茶叶、畜禽、养殖水产品等标准化生产试点示范。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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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每年12月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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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区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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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体系 |
3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编制、有经费、有专职监管人员,职责明确,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的能力。 |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8月底前 长期坚持 |
34.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具有监管服务能力,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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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体系 |
35.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36.公共检验检测部门职责明确,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 |
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8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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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内容。 |
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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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职能明确、职责清晰,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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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市、区、乡镇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8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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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制定实施区、乡、村三级监管(协管)人员培训计划。监管人员每年接受专业培训达到100%,时间不少于40小时。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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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机制 |
41.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42.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各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0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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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大力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监管APP使用率和覆盖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注册率达到100%。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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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以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注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的比例达到100%。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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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推进产销衔接,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