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367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3〕51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汲取十堰市竹山县连续发生矿山盗采引发人员伤亡事件教训,坚决避免我市发生类似恶性事件,现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范盗采矿产资源各项措施,维持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辖区内矿山进行拉网式检查。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安排部署,全面摸清底数。按照集中整治要求,紧盯重点区域(全市现有的39家矿业公司)和关键环节,重点检查是否有越层越界、私挖滥采、危险作业等造成的环境影响、违法用地或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盗采的风险点开展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对全市进行网格划分,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并建表立档,明确每个风险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管责任,织密防控责任网格。实行“三级巡查、三级督查”和“村(组)、乡镇(街办)、区报告”制度,扩大巡查范围,增加巡查密度,提高督察层级。对曾经封堵废弃的矿坑(口、洞),组织“回头看”。广泛发动群众,实行有奖举报,强化线索核查。对排查摸底情况,列出清单,登记造册,根据问题类型分类建立建立问题台账,实行“一案一册”台账管理,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清单及时报送至市开展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专项整治行动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实行“一案双查”,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并予以曝光。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查处和取缔;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进行协助或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集中整治中公职人员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3月)。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专项办,各区职能部门对反馈的问题隐患必须责任到人,倒排工期,采取强有力措施查处整改,对检查流于形式或查处整改不坚决、不及时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部门的督导检查,市专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导,重点检查集中整治开展进度、台账清单和制度措施落实、立案查处、整改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等情况。各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或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专项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联络员名单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和2024年3月20日前向市专项办报送。

  三、责任分工

  成立市开展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如辉同志兼任。各区要比照市级成立领导小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矿山盗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落实专项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对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结合起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加强对火工用品的监管,严肃查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用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扣押运输盗采矿产品的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会同水利部门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等行为。

  应急部门负责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对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责令整改并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违反民爆器材管理或其他涉嫌制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供电、供水企业对矿山或其他非法采、选用电、用水行为进行查处;督导加工矿产企业依法依规加工合法生产矿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等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进行河道采砂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统筹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整治盗采矿产资源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整治盗采矿产资源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整治盗采矿产资源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市专项办联系人:熊立军,联系电话:13908687188;陈斌,联系电话:18971999638)

  (二)切实履行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要严密部署,认真组织巡查排查,采取治理措施,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坚决落实本辖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严禁各乡镇(街办)自行处置工程项目富余砂石料或以工程项目名义违规处置富余砂石料。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重大问题追责问责机制,对履行整改责任不到位、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开展约谈;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顶风违法、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整改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包庇袒护的,要厘清责任,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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