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641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4〕3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省文旅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鄂文旅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通过普查,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安排
  (一)范围内容。普查范围是我市辖区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时间安排。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普查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普查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普查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国务院和湖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架构与成员单位,成立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的鄂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解决文物普查实施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主体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压实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制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和普查工作,并做好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工作。市级普查专班统筹协调实施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文物普查工作。各地在2月底前组建完成文物普查工作专班和普查队伍,并将机构队伍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和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市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二)坚持依法普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全面细致普查,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鄂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鄂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邹  霞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任  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熊志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军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吕小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吴柏松   市民宗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刘国安   市档案馆四级调研员
  朱吉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朱妍珏   市教育局副局长
  洪  杰   市经信局三级调研员
  龚国祥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胡正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方运驰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董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刘  镇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蔡清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维华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传坤   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江曹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增月   市政府国资副主任
  王  珺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张德军   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章金祥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传坤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实施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务的,接替人员自动调整为领导小组成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不再另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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