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化解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不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459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19〕16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化解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不足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5日
 
  鄂州市化解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不足问题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8〕5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物业管理重点问题包保化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8〕54号)的要求,现制定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不足问题化解实施方案。
  一、化解工作的内容
  本次化解的内容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内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中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二、化解工作的范围
  本次化解工作范围为鄂城区凤凰、古楼、西山三个街办辖区内现有各类住宅小区。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化解工作的标准
  2016年10月1日以后合法审批的小区,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执行,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2006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合法审批的小区,根据《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鄂州政发〔2006〕26号)执行,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且最少不低于20平方米。
  2006年12月1日之前合法审批的小区,统一按不低于20平方米配置。
  四、化解方案
  根据现状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分类施策,通过执法追回一批、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解决一批、利用小区建筑架空层改造一批和利用空闲地新建一批等不同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用房不足的问题。
  (一)化解方式。
  1.通过房产部门执法追回一批。
  对中心城区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确认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现状物业服务用房与备案不符的居住小区进行房产清理和整治,对无法追回的已备案物业服务用房,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整改达到物业服务用房标准,并重新予以备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鄂城区政府)
  2.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解决一批。
  参照解决党群活动中心场所的做法,对有闲置国有资产的小区,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解决一批。(牵头单位:鄂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利用小区建筑架空层改造一批。
  部分小区的建筑一楼为架空层,为小区业主休闲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小区可将架空层围合一定的区域改造成物业服务用房。(牵头单位:鄂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4.利用空闲地新建一批。
  2006年12月1日之前合法审批的小区,对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物业服务用房的,利用小区内空闲地新建一批。(牵头单位:鄂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相关政策。
  1.税费减免。对利用空闲地新建一批化解物业服务用房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行政性收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建设经费。对利用空闲地新建一批化解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市政府和街办各占50%。建设经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成验收后支付。(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鄂城区政府)
  3.组织实施。由各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实施主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增建“补短板”类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鄂州政办函〔2019〕12号)执行实施。(牵头单位:鄂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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