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3938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2〕3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失效

鄂城区、华容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鄂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鄂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1〕32号)要求,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为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规范化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长江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我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目标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河道整治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协作共治。鄂城区、华容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是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各项工作,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时限要求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作,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并会同各地开展验收,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二)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做好整治工作,不能急于求成。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坚决反对把排污口一关了之、一堵了之等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行为。
  (三)分类施策、系统整治。根据排污口分类情况、排放特征等,将整治工作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全面系统开展整治工作。
  (四)科学规范、务求实效。严格对标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借鉴典型案例优秀经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细则,以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科学规范制定整治措施,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四、整治要求
  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总数为558个(生态环境部交办555个,黄冈市移交3个),其中城镇雨洪排口173个、农业农村排污口38个、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1个、工业排污口74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53个、港口码头排污口31个、其他类排口130个;非排口48个。各地要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21〕91号)要求,按照立行立改和工程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治。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接入区域污水管网。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排污口,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工业企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
  3.规范类。所有工业企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规范入江排污口管理建设,加强公众监督,纳入日常管理。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农业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水产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责令整改,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种植业排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编制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整体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限期整改,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3.规范类。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规范入江排污口管理建设,加强公众监督,纳入日常管理。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工业、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对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污水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对沿线管网进行整理,切实达到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及时维护管道流通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3.规范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责令拆除。
  2.整治类。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责令整改,所有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有条件的港口码头应建设船舶污水的接收设施,满足船舶污水集中收集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
  3.规范类。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规范入江排污口管理建设,加强公众监督,纳入日常管理。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混合排放的城镇雨洪排口或废弃管网排口进行封堵拆除,并整理沿线管网,切实达到雨污分流。
  2.整治类。晴天有污水流出的雨水排污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确保雨水稳定达标排放。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雨水排口,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存在溢流污染的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完善雨水管网设施范围内的管网建设及整改,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加强巡查监管,制定雨洪排口雨后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对纳入综合治理不再保留的排口进行封堵拆除。
  2.整治类。对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开展河道清淤等整治工作,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通江河流,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加强公众监督,纳入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污口
  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开展整改,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和主管职能部门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
  鄂城区、华容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结合前期排查、监测、溯源成果,制定辖区“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市环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各地方案印发《鄂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清单》。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底)
  各地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通过截污、纳管、疏浚、修复或者污染源达标治理、其他工程治理措施对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整治,各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工作。整治过程中及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上填写整改进度并建立“一口一档”台账,2023年底完成全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2年1月起,各地每月20日前填写《鄂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具体清单》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各地在整治工作中要突出示范引领,选择有代表性的排污口、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打造示范工程、总结示范经验、形成示范效应,营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原则上各地每年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2~3个示范项目。
  (三)总结销号阶段(2022年1月-2023年底)
  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排污口完成整治后,由各地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各地提交整治相关材料至市环委会办公室,并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填报,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各地要做好年度、阶段性的整治工作总结分析,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2~3个整治示范项目、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及下一年整治计划等,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四)建立长效机制(2024年1月-2025年底)
  全面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监督监测、资料汇编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指导,定期调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鄂城区、华容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要切实履行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定期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验收,确保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综治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排污口整治情况调度,及时共享相关信息,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三)强化台账管理。在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注重排污口基本信息、整治措施实施等相关图文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强化整治工作全流程管控,整治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形成“一口一档”台账。
  (四)强化经费保障。鄂城区、华容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资金,及时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督办考核。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现场督促指导,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对工作履职不力、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1.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表
      2.鄂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具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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