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始终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消防执法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住建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工程建设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定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按照职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成立日常工作协商小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每季度召开协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事项。
(三)建立隐患抄告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应办、未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即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应书面抄告属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发现消防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或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书面抄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城管、自然资源与规划、应急等部门发现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有关违法行为,应分类分别抄告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
(四)优化业务协助机制。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试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步办理制度。对公众聚集场所需办理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住建部门在出具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同步开展办理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住建部门在办理验收前函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同步开展现场熟悉和灭火救援预案制定。
(五)建立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住建部门每月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结果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将已消防验收合格的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每月向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消防救援机构及时组织编制相关灭火疏散预案。
(六)加大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相互抄告有关查处情况。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属于建设工程的,由住建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属于已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的,由应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隐患问题突出,执法难度大的单位和场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明确住建、应急、消防任一部门,根据需要组建执法专班,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监管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整合调动资源,打造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作灵活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立足底线思维,动态研判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共同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