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省委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鄂编办文〔2020〕45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35号)精神,我市将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职能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推进职责整合,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将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职责划转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全面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探索解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着力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商对接,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职责划转,及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常登记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指导,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开发维护。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权属调查测量、流转、合同纠纷调处,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平台的建立。
(三)各区职责
各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权属调查测量、流转、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建立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基础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权日常登记的具体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共享的工作机制。
三、信息共享
各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发证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结合本地基础条件,根据基础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等实际,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承包合同信息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建立专线连通,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在线方式批量推送电子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分两步走,先期对历史数据采取拷贝的方式进行,以满足当前需要,后期产生的新增数据逐步过渡到在线共享。
四、颁证原则
为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不动产登记,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变不换原则。对原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土地承包期内的继续有效,不换发新的不动产证书,原证书继续有效。
(二)便民利民原则。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凭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签订的延包合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登记簿上变更,在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相关信息,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三)依法依规原则。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指导开展承包合同网签,相关协议签订后,推送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证书,原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作为登记档案留存。
五、工作机制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工作机制,在完成部门衔接、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业务规范、试点推广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措施,切实方便群众。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调查成果的管理,建立共享数据库,能够共享获取到数据资料的,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各区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承包地流转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为及时开展日常登记工作提供详实的资料,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