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4869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3〕31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鄂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鄂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鄂州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按照“严格管理、依法处置”的要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实施、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公众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养犬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目标任务
  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实现“三个百分百、两个没有、一个明显减少”工作目标(即:辖区住宅小区宣传率达100%、犬只免疫率达100%、养犬登记办证率达100%,城区没有大型犬、烈性犬,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商业街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餐饮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候车室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违规养犬行为明显减少)。
  三、工作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健、宣传(市文明办)、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管、住建、教育、司法、文旅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1.建立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联合执法。将养犬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类留检所运营等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市财政局)
  2.规范养犬行为监督管理。对养犬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类留检场所等工作。公布养犬登记点,核发养犬登记牌、犬牌。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强化街面流浪犬处置。负责街面流浪犬、狂犬的处置工作,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风景园林绿化等相关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4.实施犬只免疫诊疗。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照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加强狂犬病等相关疾病的防控。负责犬类引起的危害人体健康相关疾病的防控、监测、预防宣传,以及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6.积极开展相关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规范,倡导犬只饲养人依法、规范、文明养犬。(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7.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参与。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
  四、实施步骤
  养犬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
  一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争取群众和养犬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市民群众规范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二是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组织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深入养犬居民家中、涉犬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养犬数量、犬只免疫等情况,建立规范台帐,上报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为登记上牌工作打牢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宣传、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整治专班,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集中登记免疫和发证。以街办(乡镇)和社区(村)为依托,公示办理事项、条件和程序,对犬只集中开展受理登记、建档、免疫、发证等。
  二是清理整治涉犬经营交易场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和犬只养殖场,规范犬类交易秩序。
  三是清理狂犬、野犬。对狂犬进行捕杀,对烈性犬予以收缴,对无主犬、无证犬送犬类留检所收容留检。
  四是规范养犬行为。倡导养犬人在规定场所饲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名录;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规范管理阶段(2024年1月1日以后)
  集中整治阶段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犬类管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建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犬只登记、检疫、免疫、办证以及违规养犬行为依法处置等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五、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方勇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虞崇安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为成员单位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陆宏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养犬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装备、人员投入,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效。
  (二)灵活执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既要规范执法,又要坚持人性化管理。
  (三)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推进。
  (四)及时汇报。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养犬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行信息报送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向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对重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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