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类型:
1.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二、禁止使用区域和场所
(一)北至长江,南至武鄂高速,西至樊口街道北外环路,东至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与武鄂高速连接处围合区域内(见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以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使用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各区(含经开区、经济区)、相关部门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发现排放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三)施工场所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建立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鄂州政函〔2020〕38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