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工作任务,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鄂州政函〔2020〕38号),2023年9月7日修订。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规模的扩大,原划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已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有必要对禁用区域范围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告(送审稿)》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和场所。第二部分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判定标准。第三部分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要求。规定禁用区内和相关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第四部分明确法律责任。第五部分明确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变化
(一)调整禁用范围。原《通告》划定的禁用区域东至燕沙路-沙杨路-汉鄂高速鄂州东收费站一线,考虑到主城区东移,与临空经济区连片发展,为加强东部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控,此次调整将禁用区域向东延伸至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与汉鄂高速连接处,原《通告》明确的北至长江,南至汉鄂高速,西至樊口街道北外环路保持不变。
(二)明确禁用场所。原《通告》只划定了禁用区域,未对禁用区域以外相关场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出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禁用区域以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频率较高,为加强以上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控,明确以上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增加判定标准。原《通告》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只有1条,本次调整在原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目的是防止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破坏污染控制装置,同时通过检验准确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根据检验结果督促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维护保养,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