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施行,新《噪声法》在明确了部分职能部门噪声监管职责的同时,有部分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管执法。2023年1月,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3〕2号),对部分条款职责分工进行明确;2024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2023年各地职责分工情况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分工指南》及各地需完善清单,要求各地对职责分工进一步修订完善。
为贯彻落实新《噪声法》,压实各地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二、起草过程
《分工方案》形成初稿后,于7月31日征求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17家市直单位意见建议;8月23日提请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并公开挂网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逐条沟通、修改完善;11月27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分工方案》对新《噪声法》中涉及的18个条款涉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等18项条款的执法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业企业噪声。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明确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优化工业企业布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监管和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对使用淘汰设备、采用淘汰工艺的违法行为,由经信部门处罚;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行为由鄂州海关处罚。
(二)建筑施工噪声。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工程建设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出具证明的问题,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出具证明,房屋建筑工程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证明。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为,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城管部门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城管部门处罚。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城管部门处罚。对已安装的共用设施设备,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噪声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其余因专业运营单位维护管理不到位的,由各专业运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因物业企业未落实维护保养职责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监管;统一由城管部门处罚。
(三)交通运输噪声。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运行的噪声管理问题,高速公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交通部门负责;铁路由发改部门负责;城市高架建设噪声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运行噪声由城管部门负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铁路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机动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铁路机车车辆由发改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由交通部门负责。第八十条,涉及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输、民航等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由交通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由城管部门负责;铁路由发改部门负责;民用航空由民航办负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涉及机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由民航办负责。
(四)社会生活噪声。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涉及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属于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各类重大考试活动期间噪声管理,由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
四、有关说明
《分工方案》有效期为5年,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