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25年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22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便于各相关单位、餐厨垃圾产生及处置主体、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确保《办法》落地见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在规范餐厨垃圾全流程处置、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鄂州市新一轮机构改革推进,部分市直部门出现名称变更、职责调整,原规定中对应部门名称及职责表述已与当前行政体系不匹配,可能导致监管主体模糊、职责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为进一步衔接上位法最新要求,巩固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管理目标,亟须通过修订完善,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餐厨垃圾管理体系。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衔接《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省司法厅法律法规清理工作要求,结合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各职能部门 “三定方案”,参考省内同类城市管理经验,确保政策内容合法合规、贴合本地实际。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部门职责衔接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更新相关部门名称及职责表述: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调整为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调整为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旅部门” 调整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为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消除 “主体模糊” 障碍。
(二)调整考核与表彰条款
优化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将原“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调整为“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的内容”,同时将“表彰”调整为“表扬”,既贴合实际管理需求,又保持政策导向一致性。
(三)衔接核心制度稳定性
本次修订仅聚焦部门名称、职责及表述优化,未改变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核心流程与标准,如台账制度、联单管理、许可要求、禁止性行为等,确保企业与公众核心义务不变,政策平稳过渡。
四、核心管理要求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餐厨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以及不可再食用的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关键主体义务
1.产生单位:需单独收集餐厨垃圾,配备专用密闭容器及污染防治设施,24小时内交由合规单位收运,建立产生台账并缴纳排放处理费。
2.收运单位:需取得经营许可,使用全密闭专用车辆,每日清运不少于1次,密闭化运输避免遗撒滴漏,建立收运台账并定期报告。
3.处置单位:需取得经营许可,采用合规技术工艺实施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安装监测设备并联网公开数据,建立处置台账并定期报告。
(三)禁止行为
严禁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投、随意倾倒或排入公共水域;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严禁以餐厨垃圾或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禁将餐厨垃圾运往未经认可的处置场所等。
(四)监督与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公开餐厨垃圾产生量、许可发放、处置情况及违法信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五、实施意义
《办法》的修订实施,是适配机构改革、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餐厨垃圾全流程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与城市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通过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巩固核心制度,既能消除政策执行中的衔接障碍,避免监管真空,又能持续推动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为鄂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