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诗雅,电话:027-60281730
邮箱:1912786190@qq.com
附件:1.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