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民主决策,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将起草的《鄂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含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10月8日24时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鄂州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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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3日
鄂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满足全市烟草制品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全市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鄂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本规划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基本相适应,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鄂州市主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新增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该区域内的道、路、巷(街),新增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100米以上。
(二)该区域内各村民小组,依申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但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区域,新增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第七条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乡镇,新增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该区域内的道、路、巷(街),新增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200米以上。
(二)该区域内各村民小组,依申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但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区域,新增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第八条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区管委会所在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新增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该乡镇行政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率(该乡镇行政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占其行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的千分比),超过4.8‰的,不再新增零售点;未超过4.8‰的,依申请可新增零售点,但该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区域规划的零售点数量已满(以下简称“饱和”)时,对不符合本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本规划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该区域未达到饱和状态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同自愿放弃,原排号顺序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第十条 新增不以经营烟草制品、酒类、茶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护肤品)、按摩推拿、宠物及相关、餐饮、小吃、文体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智能设备(装备)通信器材、文化传媒移动业务服务、网吧(电竞)、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物流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文玩、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广告印刷、照相摄影、成人用品、母婴相关、殡葬服务、动漫游戏体验推广、彩票销售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以上年度12月31日鄂州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计算)。
第十一条 封闭住宅小区内(不含临街店铺),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每增加500户的,依申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内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含临街店铺)间距达到15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临街店铺兼具小区临街、小区内部多个出入口的,以该店铺与住宅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最短的出入口作为距离测量基准。
第十二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不含临街店铺)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100个以上,每增加100个的,依申请可增设1个零售点。该市场区域内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5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高等院校的每个校区生活区内(不含临街店铺),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四条 军事管理区等特定管制区域,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五条 未实行封闭管理的生产制造、独立工矿等企业内(不含临街店铺),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册员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六条 营业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建有独立吸烟区的综合性商场、宾馆、酒楼、酒店、饭店、夜总会、歌舞厅、洗浴中心、体育馆等场所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七条 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不含临街店铺)、商住两用楼宇(不含临街店铺),在其一楼或负一楼,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的服务场所、加油站,依申请可各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九条 机场候机厅、火车站候车厅内,依申请可设置3个零售点。该区域内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50米以上。
汽车站候车厅、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港口码头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梁子岛内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 15个。
第二十一条 鄂州市政府规划的文旅项目,具有独立检票口、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园博园、动物园、游乐园及旅游景区,在游客出(入)口区域的景区便民服务商店依申请可设置1个烟草专卖零售点,单个园(景)区最多可设置2个烟草专卖零售点,新设零售点须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保持150米以上间距。
鄂州市政府规划的开放式公园内新设零售点须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保持300米以上间距。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外的市内其他各A级以上旅游景区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规划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增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区域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二十三条 全市区域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超市、烟酒商店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按照该零售点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
(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不含精神、智力残疾等非肢体残疾),持有效证件或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复员退伍军人、消防员,持有效证件或材料,自复员退伍起三年内自主创业,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伤残军警、军警烈属、经区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持有效证件或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该零售点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二十六条 具备本规划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给予政策扶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只限定本人驻店经营,若经营期间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核定的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划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已被纳入政府拆迁规划区域后,申请人在该区域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以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为由,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放宽布局规定;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上述情形发生3个月内,主动办理变更申请,并搬迁至原发证机关核定的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200米以外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原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两年以上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同一日内提出歇业与新办申请的;
依据本规划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临时搭盖的摊、点、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集装箱,车辆以及书报亭(但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 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流动摊点、市场摊位、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单位、公司、厂区、小区等区域内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承担管理功能的值班室、门卫室、接待室等非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范围无法明确划分开的情形)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封闭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宇内的;
(五)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六)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七)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八)托幼机构、少年宫,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博物馆等场所;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执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非营利或营利性卫生机构内部;
(十一)执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门店)内部;
(十二)住宅小区居民楼(不含地面第一层全开放式门店);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内的;
(十四)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五)通过自动售货装置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或以自有信息网络、第三方销售平台(包括线上、线下)为渠道,销售、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采取智能管理的新零售业态,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以外200米以内范围,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十条 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店铺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但店铺总量不超过全市零售店总数量的1‰(以上年度12月31日鄂州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计算);
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零售卷烟、电子烟等其他烟草制品);(2)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恒温保湿房不低于20平方米,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售卖区,可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及圈层社交等需求;
已取得雪茄烟专营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区域内卷烟、电子烟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
第三十一条 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第七条第二款所依据的人口数量,以鄂州市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上年度常住人口数据为计算标准;鄂州市政府统计机构未发布上年度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的,以鄂州市户籍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实有人口数据为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主城区,是指位于凤凰街道、古楼街道、西山街道、樊口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区域。
本规划所称“村民小组”是指依法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村一级单位或组织的下一级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统一收银,主要服务居民、满足日常居家生活所需的自助式零售业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办公区、员工操作室、休息室等消费者无法自由进出的辅助设施面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物理隔离障碍,由专门人员执勤,对出入车辆和来往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的状态。
第四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由鄂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修订的除外)。此前颁布的《鄂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鄂州烟专〔2023〕3号)同时废止。